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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8日電)營建業將興建工程轉包給下游承包商時有所聞,國稅局表示,個人承攬營造業部分工程,屬於營利行為,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;若經查獲未繳稅,則會被補稅處罰。
台北國稅局表示,營造業於承攬興建房屋時,基於稅務、成本等考量,而將營建、砂石、鋼鐵、水泥、水電、磁磚、鋁門窗等工程轉發包予承包商,本身僅承造少部分工程,其餘可能轉包給未辦營業登記的個人承包商(俗稱工頭),容易使個人承包商逃漏各項稅捐,成為稅捐稽徵機關查稅死角。
國稅局指出,個人承包商承攬工程也屬於營利行為,必須辦理營業登記、繳交營業稅;一旦遭國稅局查獲,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。
國稅局說明,依營業稅法規定,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,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,應於開始營業前,申請營業登記。個人承包商經營型態,有工料全包及包工不包料等2種,以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者,核屬「包作業」;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對外承包工程,則屬「勞務承攬業」,均應按實際承包工程價格,依規定課徵營業稅。
國稅局表示,近期辦理103年度虛報薪資專案時,A營造公司無法提出受查核員工34人的工作職掌內容、薪資印領清冊、出勤紀錄等文件,僅說明是因石材工程轉發包給個人承包商工頭甲君,由甲君自行調派該34人進行工程施作,及提供施作人員34員的個人基本資料供其辦理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。
國稅局進一步查核後,發現確實由A營造公司委任工頭甲君協調調度人力安排,並負責工地安全與工程進度、施工品質,且甲君亦切結承包A營造公司石材安裝工程,並領取工程總價款新台幣819萬元。因此認定其銷售額為780萬元,逃漏稅額39萬元。
國稅局呼籲,個人承包商承攬工程屬營利行為,記得要辦理營業登記、報繳營業稅,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,致短、漏報繳稅款者,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,以免受罰。10510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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